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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: 船员部傅经理


船员部 人力资源部

申请培训合格证书

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,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
    (一)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;

    (二)有效身份证件;

    (三)培训证明;

    (四)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;

    (五)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
    申请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者,应当提交海船船员健康证书或海员体格检查表。

    申请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时,应当提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。申请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时,应当提交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。

    具有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船上见习者,应当提交《船员服务簿》及需要的相关船上证明。

    培训合格证书申请的受理签发工作,按照《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》的有关要求办理。

    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。予以批准的,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;不予批准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
    持有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、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、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及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,应当在培训合格证有效期截止日期前,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。

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者,应当满足以下条件:

(一)申请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,应当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;

(二)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,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,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。不满足以上要求的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。

(三)申请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,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客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,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。

(四)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,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高速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,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。

    上款培训合格证书失效者,在申请培训合格证前5年内,应具有不少于18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,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。不满足以上要求的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。

    培训合格证书损坏、遗失或船员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时,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及提交材料外,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:

(一)培训合格证书损坏的,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;

(二)培训合格证书遗失的,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培训合格证书遗失公告,或者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;登载培训合格证书遗失公告的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提出申请;

(三)培训合格证书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的,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证明;

(四)培训合格证书所载船员个人信息变更的,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。

    补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起始日期、截止日期与原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起始日期、截止日期相同。